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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章程学习参考(下)
2012-01-06     点击量:6733

14.“代表与反映党员及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与“维护党员合法权益”各有什么含义?

民革章程的“总纲”中明确提出本党“代表与反映党员及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和“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它们各有不同的含义。

“代表与反映党员及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是指民革在履行基本职能的工作中,要关注广大党员及所联系群众作为一个阶层或群体在社会变动中的切身利益和要求,及时建议执政党和政府制订或调整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使党员及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得到实现,帮助执政党适时调整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根本利益和具体利益的关系,从而达到协调各方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目的。

“维护党员合法权益”是指在党员个人利益在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民革组织要通过各种合法的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帮助党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党员本人也要学法、懂法、守法,自觉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5.民革遵守和维护宪法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民革章程指出:“本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一切活动的根本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民革遵守和维护宪法,应该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各级民革组织都应该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法制教育的首要内容,引导党员认真学习宪法,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敢于同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作斗争。

二、各级民革组织都应该在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教育引导广大民革党员增强对坚持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信心和决心,努力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各级民革组织和广大民革党员都应该按照宪法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宪法,积极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能,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作出应有的贡献。

 

16.如何理解民革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民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一切活动的根本准则,在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这是多党合作的应有之义。中国共产党始终十分支持民主党派独立自主地处理内部事务,帮助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改善工作条件,支持民主党派开展各项活动,维护本组织成员及其所联系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

一、民主党派享有政治自由的前提是在“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因此,要准确把握政治自由的含义,必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内容,充分了解民革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合作、风雨同舟的光荣传统,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

首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有利于加强共产党的领导,实现社会稳定和人民团结;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提高执政党的决策水平和执政水平;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民族振兴和祖国统一大业服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共产党的领导,主要是指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它是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包括同民主党派政治协商,制定方针政策,作出重大决策,而不是简单的隶属关系。同样,民主党派也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对共产党进行监督,帮助共产党发扬成绩、克服缺点,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其次,政治自由是《宪法》赋予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乃至每个公民的政治权利;但我们在享有政治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义务,必须在宪法规定的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的基本框架内,围绕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充分发表各自观点,并以“民主集中制”为准则,正确处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因此,组织独立的含义,就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政治领导的前提下,独立自主地组织学习、开展活动、发展党员、任免干部。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强调民革的组织独立是互相统一的。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有责任对民革的思想和组织建设提出建议,但这些建议,都是经过协商,为民革接受后才实行的;共产党不干预民革的内部事务,不代替民革决定自己的问题。另一方面,民革从成立到现在,就一直得到中国共产党的大力支持和热情帮助,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民革必然的历史选择。民革各级组织自觉接受同级中共组织的领导,主动争取他们的指导和帮助,不但不妨碍民革的组织独立,而且还能使民革各级组织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更好地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

三、法律地位平等包含三层意思:第一,中共(2005)5号文件规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可见,执政党和参政党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第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就表明,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参政党,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正是“法律地位平等”的特征。人民代表大会是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和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机构;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民主党派成员可以通过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来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因此,在宪法和法律形成或修订的过程中,民革也享有和执政党平等的地位。

 

17.民革党员享有哪些权利?应履行哪些义务?

民革党员享有的权利有:(一)、参加本党有关的会议和活动,阅读有关文件,对本党的工作提出建议;(二)、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三)、可以批评本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任何人员;(四)、对于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和向领导机关提出,但在决议未修改以前,必须执行;(五)、基层组织对党员个人作党纪处分时,本人可以要求参加会议,并有权提出申辩;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并有权向上级组织申诉;(六)、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民革党员应履行的义务有:(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拥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不断提高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自觉性;(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三)、遵守本党章程,继承和发扬本党优良传统;(四)、对党忠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五)、执行组织决议,交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参与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其他各项工作;(六)、在本职工作中,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并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18.民革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什么关系?

章程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党员享有6个方面的权利,同时,第四条也明确了党员必须履行6个方面的义务。

民革党员的权利即指在党章规定范围内赋予并保障的党员的利益,表现为党员在党务活动中其意志和行为的自由。党员的义务则是在党章规定范围内党员利益的付出,表现为在党务活动中对党员意志和行为的限制。民革党员应当正确认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辩证关系,进一步增强权利义务观念。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党内关系的重要因素,体现了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党内生活调整的文明程度,它伴随着党员主体存在的始终。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关系,在总体数量上是等值的,在具体功能上实现互补。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党员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最重要的一点是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主要表现为合一性、对等性、制约性。这种一致性是不能割裂的,既不能只要求权利,也不能片面强调义务。所以,我们讲,民革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密不可分的、相互依存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党员在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此外,还需指出,党员可以放弃某些权利,但必须履行全部义务。

 

19.党员异地迁移如何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章程第八条规定:“党员从一个地区迁移到另一个地区,必须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办法》,党员异地(主要指跨省)迁移的组织关系手续由省级组织办理,先由所在支部层报所属地方和省级组织,省级组织要相应填写《组织关系转移通知》(简称《转移通知》,共五联)。转出的省级组织应填写《转移通知》的第一、二、三联,第一联保存本省备查,第二联通知转入省级组织,第三联交转出党员本人,并要求其在到达目的地3个月内持此联向转入省级组织报到。党员转移所到的地方若距离转入省级组织较远,可交当地组织代为办理。对按期向转入省级组织报到的党员,转入省级组织应填写《转移通知》的第四联,并通知转出省级组织将《转移通知》的第五联连同转出党员的党表及有关材料一并用挂号信寄给转入省级组织。

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如转入地方尚未建立本党组织,由转入省级组织或省级组织指定的某个地方组织直接与转入党员联系。

转出省级组织应将转出本省党员的情况填写《组织关系转移党员花名册》,报中央组织部登记。

 

20.民革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什么?

民革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就是民主集中制。其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1)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原则,切实保障各级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

(2)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中央;

(3)各级领导机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特殊情况,可由上一级组织的常务委员会指派负责人员主持工作,或对领导成员作个别调整;

(4)各级委员会对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上级组织负责。下级组织要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请示和汇报工作;上级组织要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经常听取和及时处理下级组织提出的问题;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5)各级领导机关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经过集体讨论,方能做出决定。

 

21.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什么?

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其核心是民主制。

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本身包含集中,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等原则,就反映了民主的集中性,否则各行其是、各自为政,就失去了民主的目的性。没有不集中的民主,只有不民主的集中。因此在党内实行民主集中制,就必须尊重党员的各项民主权利,发挥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权力中心作用,遵守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纪律原则,这既是民主制本身的要求,也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实质体现。

 

22.为什么要将有关党内监督方面的内容写入民革章程?

2007年12月13日在民革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修改通过的民革章程分别在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六章增添了有关党内监督方面的内容。其中,在第二章组织制度中,增写了“加强党内监督机制建设,保证章程的实施”的内容;在第三章中央组织和第四章地方组织中,分别增写了“中央常务委员会定期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地方组织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内容;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的第一款,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地履行本党章程”后面,增写了“接受组织和党员的监督”的内容。

加强党内监督机制建设,主要是对党员,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级组织,遵守民革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工作,是新形势新任务对民革的新要求,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事业发展的需要,是参政党更好履行职能的保障;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工作,是自身建设实际对民革的必然要求,是参政党的历史地位与历史职责所决定的;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工作,是党员民主意识、参与意识不断增强的要求。

民革的党内监督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整体监督与个案监督相结合,以整体监督为主的原则;预防性监督与查处性监督相结合,以预防性监督为主的原则;对组织监督与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党员个人监督相结合,以对组织监督为主的原则;自下而上的监督与自上而下的监督相结合,以自下而上的监督为主的原则。

 

23.什么是民革组织领导机关?

民革组织领导机关分最高领导机关和地方领导机关。

民革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它所选出的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是中央常务委员会;中央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是中央主席会议。

地方领导机关是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在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它们所选出的同级委员会;同级委员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常务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是同级主任委员会议。

 

24.什么是民革组织工作机关?

民革组织工作机关是指民革各级委员会的常设办公机构。

民革中央工作机关是指民革中央委员会的常设办公机构。由中央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联络部、社会服务部、调研部等职能部门组成。民革中央工作机关在主席会议领导下,实行机关首长负责制,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进行管理。

民革地方工作机关是指同级委员会的常设办公机构。由办公室及组织、宣传、调研、联络等职能部门组成。民革地方工作机关在同级主任委员会议领导下,实行机关首长负责制,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进行管理。

认清民革组织领导机关和工作机关的含意,可以避免在日常工作中误将工作机关当作或替代同级领导机关。

 

25.民革各级组织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每隔几年举行一次?

民革全国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地方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委员会召集。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基层组织(支部、总支部)党员大会每届任期3至5年,必要时经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

 

26.民革发展党员的对象是哪些?

章程的第一章“党员”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本党发展党员条件,愿意遵守本党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党”。

第十七条又规定:民革发展党员的对象主要是4个方面:1.同原中国国民党有关系的人士;2.同民革有历史联系和社会联系的人士;3.同台湾各界有联系的人士;4.其他人士。着重吸收其中有代表性的中上层人士和中高级知识分子。

 

27.民革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民革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审议中央委员会报告;

(2)   决定本党的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问题;

(3)   修改本党章程;

(4)   选举中央委员会。

全国代表大会是民革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参见第23题)。

 

28.民革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民革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一般每5年举行一次。地方各级组织指省级、省辖市级、县级委员会。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到期时,召开代表大会进行换届工作。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审议同级委员会在本届任期内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选举产生同级新的委员会。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同级新选出的委员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级组织的工作。

 

29.基层组织(支部、总支部)的重要功能体现在哪些方面?

1.思想建设方面:推动和组织党员加强政治学习,当前要着重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充分认识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及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领导核心地位,从而更加自觉地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提高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信心和决心;教育和鼓励党员做好本职工作;教育党员自觉抵制社会不良倾向,维护社会稳定。

2.组织建设方面:传达、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所布置的任务;维护和执行本党纪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和监督党员遵纪守法;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机制建设;发展党员,收缴党费,讨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表扬先进,推广先进经验;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

3.履行基本职能方面: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社情民意;发现、培养并向上级组织推荐优秀人才;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

 

30.衡量各级领导干部德才兼备的标准是什么?

民革章程规定:“本党各级领导干部是本党的骨干。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建立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德才兼备的标准是根据“进一步把民革建设成为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自身建设目标而确定的。

“德”包含政治理论水平、思想道德修养等方面的要求。民革的各级领导干部务必努力成为履行本党章程的模范,理论联系实际的表率,肩负起引导和带领民革党员服从组织,遵守纪律,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的重任。同时,民革的各级领导干部还必须具有民主的作风、宽广的胸襟,能够顾全大局,善于联系群众,勇于自觉接受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才”包含专业知识基础、政治社会活动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民革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既要重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工作,更要认真加强学习、刻苦钻研业务、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水平和能力。同时,民革的各级领导干部还应该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积极配合党和政府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在争取人心、凝聚力量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德才兼备的民革各级领导干部,应该团结、带领广大民革党员继承和发扬民革长期以来形成的与中国共产党合作共事、肝胆相照的优良传统,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而努力奋斗。

 

31、本党各级领导干部任职的期限是几届?

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党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务上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最多不超过三届。